虽然在琪亚娜的过去,就吃过宁洛喂的大鸡腿,可这次重逢和被辅助着揭开了宁洛的神秘性后,再品尝宁洛的投喂,她不由得想到:这次的大鸡腿怎么会这么好吃?呜呜呜!我太幸福了,宁洛哥哥这个笨蛋,居然让本姑娘等那么久,过分!相当过分!今后得欺负他。
嘴上喊着宁洛,琪亚娜心里,宁洛一直是她的宁洛哥哥,颜值审美被拔高了太高的标准后,她看任何女孩子都没了什么明显百合心理,显然是连基因都变化了。
当然,像柳神和梅洛可莉雅这样的,被宁洛修改了颜值乃至形象的妹子,如果显露出真实的形貌,琪亚娜依旧是无法拒绝的,毕竟她的心理构筑并不过关。
“宁洛哥哥,我想要白毛红眸。”
梅洛可莉雅突然要求道,她知道宁洛来自玄明国。
想了想,宁洛便同意了,偶尔改下形象与模板,岂不是更能让借用的模板沦为公用成分,这个想法很好,不断的随着心意改变所谓的抄袭角色的模板与形象,从借用模板成为提到模板,更虚假化了抄袭的说法。
总之就一句话,宁洛不是觉得作者怕被说抄袭,而是觉得那些说自家作者抄袭的家伙是真恶心,他敢肯定的说,自家作者完全没把公用成分当做小说内容。
内容上不是抄袭,各方各面的改到了可以无视原着的程度,并且是认真的自定义,完全谈不上魔改,他还以为自家作者是提到了什么敏感词呢!
书写他宁洛的小说,在设定上更是将幻想与真实的界限模糊化了,并且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原着并非原着,同人并非同人,强行从现实上定义抄袭原着,就是在耍流氓,难道虚实对接流不能成为一个流派吗?
就这么说吧!
你说法律上是抄袭,总得定义什么范畴才算抄袭。
脱离的法律定义的抄袭范畴,并且不以你所谓的抄袭元素为主题,而是化作‘所以’、‘因为’、‘奥特曼’、‘始皇帝’、‘仙帝’、‘仙王’、‘大帝’、‘歌词名’、‘书名’、‘品牌名’之类的公用成分,抄袭!呵呵!
靠!为自家作者说话可真累!
按蓝星上的法律,宁洛这不叫抄袭。
按某一类地球的法律,在他家作者那个年代,还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而着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他人作品?
这本小说的全部内容,在立意和创新上都是原创。
人名,不属于片段,也没有使用任何多余的人名进行原着呈现层次蹭热度,使用和蹭还是有区别的。
形象,在这本小说的定义上,是高于原着的。
抄袭原着模板?只是这本小说的模板的一面罢了。
甚至,他家作者对模板还喜新厌旧,喜欢涂改,在读者的视角,甚至都没有让所谓的原着模板清晰化和得到未知分之二的关注度,使用价值上配不上抄袭。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先能定义为抄袭,才算行为违法。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且不提在这本小说中以全部的原创为骨,以部分人名或世界观的另一面的同名和剩下的原创为墨水。
然后,说是抄袭的地方,你能说出个所以然来?
因为,就算用了人名被定义为片段,再算上只用了部分地名和势力名而没有原着描绘的场景描绘,.这你也强行定义为片段,那么原着片段的关键,难道不是内容吗?剧情什么的,啧啧!谁特么按原着走啊!
所以,内容、剧情乃至角色模板和形象,都和原着有起码99%以上的不相似,我家作者抄袭了什么片段?
片段都没抄袭,那么抄袭作品更就谈不上了。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首先,这本小说的定义和设定上,是以迷雾纪元这一能涵盖超越凡俗想象或当代想象的一切世界观为绝对背景,本就在写法上能任意的描绘一切虚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对小说中的宁洛而言,且不提根本写的就不是基于原着的事实,抄袭片段和抄袭作品都无法定义,那就更别说是在损害事实这一模糊说法了。
非得恶心人说是损害事实,那也不过是以同一个舞台和子虚乌有的原着打擂台而已,可以如下解释:
同样是开餐馆的,就准你研发出新菜品,不准我破解你的菜品,并用升华版菜品和你竞争吗?
开餐馆的都不算抄袭菜谱专利,在小说材料上升华改版,然后在小说形式、内容、流派上一并原创,并且采用小说设定上虚实对接和非原着设定的框架,进行多元性和丰富性、新颖性的创造,算个屁的抄袭。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宁洛表示,我家作者的确发表了作品。
可是,在法律上,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在前面的抄袭都没有被定义下来的情况下。
说抄袭,是有理由认为是在耍流氓的哦!
嗯?我就是耍流氓又怎样?
当你的行为和言语能给不少人呈现这种看法的同时呢!就算你强行说是抄袭,那么法律也是不能被耍流氓的家伙定义为抄袭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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